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