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本单位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意见;协商不成的,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等到事发单位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