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企业设立监事会的,工会的代表应当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企业董事会中没有工会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的代表列席会议。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工会的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费用,按照董事会成员的经费渠道列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