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讨论涉及女职工保护事项时,一般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