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应当依法确定。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以及街道、乡镇等工会,可以建立为职工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