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不得将工会的办事机构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对于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