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筹建的同时应当支持职工筹建工会。

已经开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从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支持、帮助职工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