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提出审查建议的组织或者公民进行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将审查建议处理情况,在人大门户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