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事项和理由。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组织或者公民告知负责审查的机关,也可以启动移交处理审查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