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一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