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接收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并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登记并审查。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按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