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接收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并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登记并审查。

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按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