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问题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报告,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办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