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