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登记后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报送机关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