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生态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生态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畅通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公众监督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受理、查处的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生态行为,应当依法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