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并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家庭、个人应当增强节约用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习惯。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