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管理和阶梯水价收费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动态调整和评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

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专项用于实施户表改造、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主要用于水质提升、完善计量设施、户表及管网改造等,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约用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约用水技术改造、节约用水技术工艺推广等。加价收入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