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在公共场所配备基本公共文化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标准配置图书报刊、文体器材等,鼓励支持配备数字文化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支持因地制宜建设文化礼堂、村史馆、民俗馆等主题文化功能空间,并提供必要的运营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建设,支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传承体验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