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先确定新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小于原有面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