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所、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