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依法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组织。基层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承担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