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组成。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前款所称学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者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设立的社会团体。

学会和基层组织应当承认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团体会员身份申请加入同级科学技术协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