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经营内容、收费标准、食品安全责任、环境卫生责任、公共安全责任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入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可不与开办者签订书面合同,但要服从开办者的管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