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贸市场根据其服务管理水平实行分级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农贸市场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会同市商务等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分级评定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开办者应当参与农贸市场等级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定级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分级管理。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