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自然资源部门对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执行建设标准和规划条件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在现场规划核实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反馈自然资源部门。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