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应急救援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和个人生活需要饲养扶助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