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小组、业主委员会等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引导督促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

免疫和登记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