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其登记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定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