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委托,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

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由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颁发农业机械鉴定证书。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