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六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