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二)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五)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农业机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