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五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二)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三)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四)依法应当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五)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六)国家明令淘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农业机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