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