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轨道交通建设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轨道交通运营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定期组织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联合应急预案演练。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分别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