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有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审计、国家安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人民防空等部门以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等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