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损坏车辆、隧道、路基、高架、车站、轨道等设施设备;
(三)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机车、屏蔽门等设施;
(八)强行上下车;
(九)在轨道交通地面、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
(十)在轨道交通地面、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一)在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等危险物质;
(十二)在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轨道交通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四)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