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乞讨、踩踏座椅、卖艺、派发传单(广告)、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或者招揽搬运物品;
(三)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四)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大声喧哗或者以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方式干扰他人;
(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折叠自行车;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