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和行车值班员以及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国家对从业资格有规定的,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