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三十四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和满足运营需求的其他从业人员;(三)保障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的投入;(四)开展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制定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六)及时处置、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运营职责。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