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监测控制点进行工程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工程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