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状况、已有建(构)筑物及各种管线进行查勘、建档和动态检测。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对建(构)筑物、管线进行查勘和检测时,应当提前向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不能提供详实资料的,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协调沟通,并现场技术交底。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