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确定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其他用地前,应当提出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空间要求的规划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