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和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并优先安排有关用地。在编制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预留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

轨道交通线网专项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