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第五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大湾区生态环境交流合作机制和平台,加强与港澳地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等技术交流和合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