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粤港澳水污染防治的统筹协调机制,实施重要江河水质提升工程,保障珠三角以及港澳供水安全,推进重污染河流系统治理,加强与港澳地区交接河流的污染整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