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对清单规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考核评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在检查考核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设立一票否决事项;(二)签订责任状,排名或者变相排名;(三)以会议记录、制发文件、填报表格、台账记录、上传工作场景截图、录制视频等代替工作实绩考核;(四)以调研、拉练等方式变相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