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国家机关在履行清单管理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环境整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屋征收、招商引资、安全生产、政务投诉处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统一规定设立村(社区)工作机制、要求专人专岗或者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口挂牌;
(三)违反国家、省统一规定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下达商业保险、报刊订阅等任务指标;
(四)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抽调或者借调工作人员;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统一规定,增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