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对清单规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考核评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在检查考核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立一票否决事项;

(二)签订责任状,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三)以会议记录、制发文件、填报表格、台账记录、上传工作场景截图、录制视频等代替工作实绩考核;

(四)以调研、拉练等方式变相进行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