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进行分类投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