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督促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健康生产生活方式,减少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生活垃圾的产生。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