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编制可回收物目录,制定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互联网+回收”、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